赵先生患病去世后,他的父亲老赵继承了儿子的住房,后来老赵办理了继承公证,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得款230万元,正当老人想拿了房款到养老院去居住,赵先生的继女却找上了门。原来在三十年前,离异单身的赵先生和继女的母亲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当时继女已经年满17周岁。结婚后,双方仍在集体宿舍中居住,结婚三年后,他才分配到一间一室户,三人共同居住。
结婚十年后,因两人经常发生家庭矛盾,最终以性格不合为理由办理了离婚。离婚后赵先生购买了这套住房,直到赵先生去世,继女和他再无来往。去世时,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父亲老赵一人健在,通过办理遗产公正,他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继女认为,她作为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赵先生的房屋,作为两名继承人之一,她要求获得房屋价值的一半,现在老赵已经将房屋出售,他们她要求继承房屋出售款的一半份额,即115万元。但老赵认为,自己的儿子没有抚养过继女,继女也没有照顾过自己的儿子,儿子结婚时居住的是集体宿舍,后继女年满十八周岁了,儿子才获得单位的分房,双方共同居住和生活已经是继女成年后了。律师
考虑到这一事实,才没有将继女作为继承人,儿子离婚后又借钱购买了这套房屋,而儿子离婚后到去世,这十多年内,继女从来没有和他有过任何来往。继女和自己的儿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
《继承房》第十条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为继承主题。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赵先生结婚时,继女已经十七周岁了,由于没有住房,三人仍住单位的集体宿舍,到继女成年后,赵先生的单位才给他分配住房,这时候继女已经成年,虽然还没有工作,但已经不需要赵先生扶养。
受制于当时的居住条件,赵先生和继女同住并不构成抚养关系。后来赵先生和继女的母亲离婚,退休后也有退休工资,并不依赖继女的赡养。离婚后,继女和赵先生基本没有来往。赵先生病故前,长期居住咋医院,继女也没有对他的生活和生病住院提供看护照料,尽到赡养义务。可见继女并没有给赵先生提供经济来源,也没有在生活上给与照顾,没有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父和继女之间的赡养关系。
2023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