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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及遗腹子的继承权人

遗腹子(未出生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

按照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所以胎儿出生时是活的,该保留份额为婴儿所继承,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母亲)代为保管,即使婴儿以后去世的,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什么是特留份制度?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9条的规定就是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没有给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的,该如何处理呢?《继承法》意见第37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过具体保留多少份额,法律没有规定,一般由法官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另外特留份是否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沈洁律师认为这是立法不是很明确的地方,按照上海婚姻律师沈洁的理解应当是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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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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