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W与Z是朋友关系。被继承人Z与前妻R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W儿,Z与R离婚。Z与被告P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Z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Z死亡。律师
借条载明:“今借吴某某贰万肆仟元整,日期为叁个月;落款处有“借款人:Z”签名。借条载明:“今借阿林肆万元整,因借款看病,还款日期叁个月”;落款处有“借款人:Z”签名。Z生前,未向W归还欠款。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中“Z”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检材《借条》上需检‘Z’签名字迹是Z所写”。律师
W诉称,被继承人Z与原告系朋友关系,三年前Z因患肠癌需要开刀,提出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借给Z金额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现金,一开始书写了小借条,后汇总书写了24,000元的借条,后又书写了40,000元的借条,但截至Z死亡时,上述借款均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P、W儿在继承被继承人Z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欠款6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P、W儿承担。律师
被告P辩称,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与Z生前有矛盾,故意伪造了一些债务;Z生前患癌症治疗,费用是被告P垫付的,也曾向邻居和朋友借款,但均已归还,未向原告借款用于治疗。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原告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提供了借条两张,被告P认为并未向原告借款用于Z的患病治疗,但同时自述Z生前确有向邻居、朋友借款的事实,可见Z确有因经济困难向他人借款的需要。律师
综合以上意见,应认定Z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借贷关系依法予以成立,故Z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Z所欠债务均已届约定的还款期限,但Z生前并未偿还;在其死亡后,被告P、W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被告P、W儿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Z依法所负担的债务。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及《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P、W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被继承人Z的遗产范围内偿还W借款64,000元。(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