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J出具《借条》,载明:“今借F陆万陆仟元整,另外借黄白金约50克,如发生意外,按市场价结算赔偿,如不还把控江三村房子作抵押,由F买卖结清”。律师
J出具《借条》,载明:“今借Q、S控江五村房子用公积金作抵押贷款出来的壹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期为贰年左右整。到J天潼路动迁后方能归还,若不归还,2年半以后,用控江三村房子作抵押,否则后果己负,姚、强可向当地法院起诉。”J在该借条下方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强风山壹万叁仟元整,谢谢帮忙。”
原告与F登记结婚,F系初婚,原告系再婚,原告与F婚后未生育子女。J与Y协议离婚,后登记复婚,后再次登记离婚。律师
J称借条是其所写,66000元是F分几次给J的,有的是借款,有的是帮J还信用卡的钱款,但是黄白金50克是包含在66000元借款中的,是J笔误写成了“另外借”,双方之前的都是小笔借款,合并为一张借条。借条也是J所写,借条中的178000元中J拿了100000元,剩余款项是F拿的。借条也是J所写,但该13000元是F还给唐志英的,最初是F向唐志英借款50000元,然后借给J15000元,后来J还给F2000元,J出具了13000元的借条。律师
J归还了7000元后,F称剩余借款不用J归还了。F用控江五村房屋进行贷款是存在的,是F将贷款借给J的。借条中的大部分借款是J和Y结婚前所借,借条是J和Y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F来催讨借款时,Y才知道借款的事情,Y向F说过J的借款与Y无关,两J结婚只是为了享受天潼路房屋动迁利益。借条中的黄白金50克包括一根项链、一幅耳环或一只戒指,具体的内容J并不清楚,都是F去典当行当掉了。50克黄白金价值应该在12000元至13000元。律师
本案中,J出具借条,从的陈述来看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虽辩称借条中黄白金50克是包含在66000元内;借条中的178000元中其实际拿了100000元,剩余款项是F拿的;J向F及原告借款的事实依法成立,J理应按照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原告作为F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现要求J归还借款257000元、归还黄白金折价款13000元,于法不悖。律师
至于J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Y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J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本案借款发生于J、Y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J、Y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及F与J约定该借款为J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J、Y有婚后财产约定并将该约定告知原告及F,故本案借款对外应当按J、Y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J、Y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S借款257000元;二、J、Y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S黄白金折价款13000元。(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6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