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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之后不存在事实婚姻,能否补办结婚登记

有效婚姻成立的条件不但包括实质条件,还包括程序要件,即男女双方要到法定的部门登记结婚,这样才能够产生合法的婚姻关系。律师

早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第5条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补办的婚姻登记效力具有溯及力,一直追诉到事实婚姻开始之日。经过补办结婚登记后,不是从男女双方开始同居时起算,而是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比如男女双方从19周岁开始同居,到了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能追诉到双方都符合结婚登记的年龄之日。律师

如果双方符合补办婚姻登记,双方都同意补办的,婚姻关系转变为合法婚姻,一方不同意补办或者双方都不愿意补办的,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沈律师总结:1994年2月1日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时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两性在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并且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则应该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就是属于同居关系。对同居关系起诉的,只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补办婚姻登记只能在法院起诉前进行,否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律师

同居关系的诉讼不解决双方身份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应在判决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一并觖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时判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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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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