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一个不满10周岁的女儿。李女的丈夫是农村户口,承包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八亩,还有若干农村宅基地房屋没有分割。不久她所在的地区被划入动拆迁范围,按规定她可以分得一套一室一厅和一套二室两厅的房屋。律师
此时李女亡夫的叔伯兄弟有人提出李女现在已经丧偶,目前和别村的一名男子同居,李女有了新的男友并筹备结婚,李女女儿和“继父”也相处的不错,如果李女结婚后,说不定孩子也会更继父改姓,这样自己兄弟的后代就没有了。
其中有个别人认为李女想继承房产和承包农村土地使用权就不要再婚,如果再婚就不能带走一片瓦,李女也听说有的生产队在寡妇再婚后不给予承包土地的权力,特地经介绍赶到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是非常可笑的,这是受封建婚姻思想即“从一而终”的影响,和现行的婚姻法完全相悖。虽然法律已经颁布多年,在一些老人的心中还是免不了有些过时的想法。婚姻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丧偶妇女只要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即可结婚,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而这个结婚条件,一般人都是符合的。寡妇再嫁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寡妇再婚时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律师
李女士和他的女儿在丈夫死后(公婆先死),按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其丈夫的全部财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在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不能继承任何遗产的。
丧偶妇女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所得的财产、从配偶处继承所得的遗产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其改嫁时当然有权带走这些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寡妇带产改嫁就是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