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女士和丈夫邱先生在1995年登记结婚,当时来自千里之外的江女士称身份证丢了,其丈夫花了五十元找了一个做假身份的帮自己妻子办了一张,两人就在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女儿小邱出生,长大后到上海读大学,毕业后留居在上海。律师
由于江女士在小邱初中时就离家出走,小邱的生活和学习都靠邱先生一人照顾,现在小邱已经成年,邱先生也想办理离婚。但他发现妻子江女士的身份信息居然是假的,他找到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发现那里并没有妻子这个人,而且当地居民表示这个地址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夷为平地,改建为政府机关的办公大楼。这时邱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遇到了一个使用假身份信息的“妻子”。律师
他不知道如何是好,跑到女儿家附近的律师事务所询问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江女士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现在她的丈夫要求离婚,确发现查无此人,如果起诉离婚也会因被告的身份不明而被驳回起诉。现在江先生能寻求的渠道沈律师认为只有一个,他可以以当时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新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律师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黄某与叶某结婚登记的答复》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等材料进行结婚登记后,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登记机关不予支持。”所以他直接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并不会得到支持,需要打一场行政诉讼。律师
当事人可能因为“黑户”没有身份登记等社会信息,向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方要解除婚姻应当通过离婚诉讼;如果提供虚假身份一方后经查实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另一方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当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时,由于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当事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其婚姻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和程序瑕疵问题来撤销婚姻登记。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