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父母离婚后随自己的母亲共同生活,方先生在自己的母亲去世后跟着父亲共同生活,在方先生十岁的时候,他的父亲认识了王小姐的母亲,两人共同生活。此后双方虽然不是亲兄妹,但关系相互非常融洽。随着年龄的增长,方先生发现自己爱上了妹妹,而妹妹王小姐也很愿意和这个无血缘关系的哥哥在一起,两人认为彼此不是亲兄妹,没有血缘关系,应该可以登记结婚。对此,王小姐特地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希望了解自己能否和哥哥方先生结婚。律师
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拟制直系血亲主要指养父母子女。它是由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养父母子女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生父母子女相同。律师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是禁止结婚的,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可以结婚。也就是说如果王小姐当时父母离婚后,是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和方先生结婚的。律师
故而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如果说从道德伦理上反对因继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妹结婚,实际上造成阻碍的是其父母的婚姻关系,其二人只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从血统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律师
现在王小姐的户籍因拆迁长期存放在父亲家中,虽然和母亲共同生活,但她的户籍并不和方先生在同一处,如果两人去民政处领证结婚的话,应该也是没有障碍的。但如果将来两个人发生了感情纠纷,涉及到离婚时,他们二人不能结婚的事情就会被拿出来重提,这是需要王小姐考虑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