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小姐从外地来沪在一家小饭店做服务员,后来认识了住在附近的居民盛先生,两人非常聊得来。盛先生表示自己在动拆迁之前就和妻子离婚了,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之后自己在一家公司做保安,虽然收入只有三四千元,但拆迁分得的四套房,自己居住一套,而父母也在这两年陆续去世了,这些房屋每月的租金就有一万多元,加上收入,将近两万元,不愁吃喝。现在最愁的就是没个后代,可以将来继承自己的四套房产。
听了盛先生的聊天,梅小姐非常心动,她想起自己来上海前,和当地一名男青年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但双方并没有办理婚宴,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在梅小姐的老家,没有办理过婚宴的结婚,是不作数的,所以她就和梅先生谈起了恋爱。两人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她无意中提到自己结过婚,但没有和对方摆婚宴,也没有同居。梅先生一听觉得这样两人就去结婚,似乎犯了重婚罪,所以带着未婚妻赶紧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不管双方有没有摆婚宴,是否吃过喜酒,法律上登记结婚就是在民政处领证。所以梅小姐属于已婚人士并不是她自己所认为的未婚,订婚、摆喜宴在法律上并不是缔结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只是一种民俗。所以梅小姐如果要再婚的,先得回老家,和之前的结婚对象办理离婚。
但是梅小姐又告诉沈律师,她虽然没和结婚对象办过婚礼,但之前双方办过订婚,男方还为订婚摆设了五桌喜宴,其中男方亲友来了三桌人,女方是两桌。如果离婚这些花费的酒席费用,是不是需要自己承担。沈律师听了后,认为一般来说是不需要返还的,但双方协议离婚的话,可以协商返还女方的两桌喜宴费用。
为订婚所花费的酒席费用等,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需要返还。不过如果有人为了确定恋爱关系,一方向另一方赠送大笔款项,表达与对方结为夫妇的意愿,又为双方今后结婚做物质上的准备,这种情况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附条件不成就,就需要返还。所以如果梅小姐收过他人的彩礼或者大额赠与的,需要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