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释义】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29条、30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成为“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第46条赋予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的特定期限内提出,对此,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其中,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律师
“离婚纠纷”案由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适用“离婚纠纷”案由。但是,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的损害赔偿之诉,则无法适用“离婚纠纷”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虑,《规定》在“离婚纠纷”案由之外将“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确定为独立的三级案由。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律师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0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律师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