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赵某陈述李某性功能缺失,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赵某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赵某撤回起诉。但之后双方仍未和好,赵某再次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不存在性功能衰竭的情况,反而是赵某有外遇,要求赵某赔偿李某130,000元。律师
对此赵某提供李某疗程费用明细1份,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存在性功能障碍,即使存在,也是因为赵某不履行夫妻义务才导致这个问题,之前双方夫妻生活是正常的。
李某称赵某与其他男性有外遇,对此李某提供旅客入住信息复印件2份、QQ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赵某对旅客信息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即使是探望,宾馆也会登记探望人的身份信息,即使是开房,也不能证明两人同时在宾馆里,即使同时在宾馆,也不能证明存在婚外性行为;对QQ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是赵某的聊天记录,且存在自行拼接的可能。律师
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双方因性生活问题而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之后亦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登记结婚前李某给过赵某礼金30,000元,因赵某提出离婚,故要求赵某返还。赵某称李某给了赵某礼金30000元,其中20,000元用于购买婚戒、项链,10,000元用于购买礼服,均已消费掉了。律师
李某认为赵某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故要求赔偿李某损失13万元,其中物质赔偿10万元,包括彩礼3万元、戒指1。5万元、婚宴酒席4万元、婚庆费用1万元,烟酒杂项5,000元,3万元是精神赔偿。
关于李某主张的物质损失10万元,均系用于婚礼的正常开支,故对李某要求赵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关于李某提出的因赵某提出离婚造成其精神损失,要求赵某赔偿3万元的诉讼请求,赵某对此不予认可,李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精神确实受到严重损害,故对李某上述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但李某提供的旅客入住信息,足以证明赵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赵某应在财产分割中对李某作出适当补偿。律师
关于李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项链,现在赵某处,由赵某使用,故判归赵某为宜,结合财产价值及赵某过错,酌情确认赵某应补偿李某15,000元。(2011)青民一(民)初字第9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