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张女士是一位美女,和丈夫签订了一份岁月赔偿协议,用于在婚变时挽回经济损失,但于法无据而无效。律师
张某是一个大美人,黄某是一名生意人,经济条件不错,经过苦苦追求终于抱得美人归。俗话说红颜易老,张美女结婚前和丈夫签订了一份岁月补偿费,约定每结婚满一年,双方如果离婚的,特别是黄某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妻子100万元。
后黄某要求和妻子离婚,其妻持有这份协议要求赔偿600万的岁月损失。律师
诚然“马齿徒增,美人白发”是令人遗憾,但《婚姻法》第46条设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离婚,其次是符合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有侵害事实和过错行为,离婚案件中的过错赔偿仅仅限于: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和其他有必要赔偿的情况。律师
张女士的赔偿是对自己逝去岁月的赔偿,即便她不结婚,年龄的增加,人的变老也是自然规律,不存在损害后果,故而损失不存在,另外其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为由要求离婚,《婚姻法》规定离婚自由,故而不能以支付赔偿后才可以离婚限制他人的离婚自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