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丈夫离婚,其丈夫在警察的抓赌抓嫖中被抓,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后来他觉得嫖娼不安全就包养起了情妇,在自己开设的公司里面,他和多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有一名保持了长期的同居。刘女士不在上海生活,她对这些情况并不知情。后来刘女士的单位效益也不好,她就提前退休来到了上海,和丈夫共同生活。律师
不久刘女士就发现了丈夫的问题,虽然几次给与丈夫改过的机会但是事后还是故态复萌,刘女士非常失望,决定和丈夫离婚,换取自己宁静的晚年生活。除了财产分割之外,刘女士想到丈夫作为过错方,应当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沈洁律师认为刘女士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行为导致离婚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律师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没要求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要求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律师
刘女士又问,公司中的张A原系离异妇女,为了攀附其丈夫,经常主动搭讪,刘女士想向她索赔。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刘女士的想法就是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精神赔偿?关于这个问题,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只有夫妻双方,没有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重婚的,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赔偿,只能向自己的配偶主张。离婚时无过错方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精神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