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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乔女士因丈夫和他人长期同居,夫妻没有感情提出离婚,乔女士比较信任法院工作人员,不信任律师,她在获得法院工作人员的咨询后,听从了“这个案子很简单,不需要聘请律师”的说法,自己为自己打起了离婚官司,乔女士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丈夫和他人同居,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用。她提出丈夫因为有错过不能分得共同的产权房,法官询问她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她仍然错误地把要求分得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对等,没有单独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由于男方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均分财产。乔女士觉得判的不公平,向沈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

一、要求多分财产不等同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请

要求多分财产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不通的诉讼请求,如果配偶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行为的,可以要求对方少分财产。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婚姻法的第46条的规定,对于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如果乔女士认为有必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必须另行提出。有过错不代表完全不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对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上予以照顾,这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

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应当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过时不候。

无过错方如果是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根据婚姻法司发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原告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后不能在另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和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是不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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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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