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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能否向同居的第三者提出

葛女士和丈夫婚姻关系期间,其丈夫和婚外第三者同居,后来她丈夫遭遇车祸死亡。获悉丈夫在外包养情人,葛女士自然是非常的痛心,但冷静下来后,她想到之前丈夫感情淡漠,极少回家,原来是和婚外情人关系暧昧,这让葛女士气愤不已。律师

发现外遇后葛女士也是经常上门辱骂对方,双方矛盾家具,后来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因葛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故而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当时丈夫认为葛女士对自己和对方的辱骂已经对名誉产生了严重的破坏,第三次准备起诉时,法院还没有受理离婚案件,没想到意外就发生了。律师

考虑丈夫已经死亡,葛女士想要向第三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她特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葛女士的丈夫如果没有死亡的,他在婚外和第三者同居,葛女士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没有离婚的,不能主张。但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因此感情破裂,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围绕很多当事人心头的疑问。《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同居时,即违反了该义务,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另一方可请求赔偿。律师

《婚姻法》亦对婚姻损害赔偿作出了说明,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故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婚外情的第三者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只能向夫妻一方主张赔偿,而无权主张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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