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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索赔精神损失要在一年内提起

大约在两三年前,贾女士和丈夫离婚,由于丈夫喜欢酗酒,经常在就醉后大发雷霆,贾女士一个不慎,就被打得鼻青脸肿。后来经朋友劝解,丈夫也同意离婚,两人就到民政不满办理了而离婚。由于两人结婚后并没有购置房屋,贾女士离开家时可谓“净身出户”。白白经历了一次婚姻,别人在离婚时都分割到了一定的财产,而自己却分文未得,这让贾女士非常不开心。律师

她认为自己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还有医院的病历,以及丈夫在清醒后给自己写的赔礼道歉书,足以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多次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有权获得赔偿。

沈洁律师听取了贾女士的法律咨询,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按照《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贾女士在婚姻中多次受到丈夫的家庭暴力,在几次报警后仍无法解决,为了摆脱家庭暴力,选择了离婚,离婚和家庭暴力之家存在因果关系,作为无过错方的贾女士都可以获得赔偿。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对于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必然要求。律师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由于丈夫的家庭暴力照成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在协议离婚下,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是不会对双方离婚的原因经耳环呢查的,虽然双方心知肚明,但却无法赔偿。《婚姻法》规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身心损害行为,也是为了对过错方承担婚姻失败责任的惩罚。离婚后对无措方扔有起诉该赔偿的权利,是为了保护无过错方,不能因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不清楚法律规定,而丧失获得赔偿的诉权。规定的一年索赔属于除斥期间,需要索赔的得抓紧时间。而贾女士已经离婚两三年了,这才想起要向前夫索赔,已经超过了索赔的时间,故而法律不会予以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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