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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怀孩子,离婚丈夫能多分财产

胥先生和能小姐本来是一对恩爱的夫妻,两人感情甚好,能小姐是公司的职员,胥先生是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后来胥先生为了尽快能够获得升迁,就要求去边远山区支援两年。能小姐呢就留在上海工作,数月前公司新招聘了一些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名高大英俊的男子。两人又在一个部门工作,日久生情,两人渐渐地关系暧昧起来。后来有一次公司聚餐,喝了一些酒后,能小姐和对方发生了关系,从此两人就同居在一起。

胥先生获悉后,非常生气,虽然后来能小姐的男同事办理了出国手续,和能小姐分了手,但胥先生仍是无法原谅。为了获得丈夫的谅解,能小姐写了好几封道歉信,信中对自己和男同事同居都做了认可。另外能小姐为了获得丈夫的谅解,将自己在房产上的名字去除了。原来结婚前胥先生曾经购买了一套住房,结婚时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产证上。

尽管如此,胥先生妻子之前的所作所为无法获得胥先生的谅解,根据胥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现如今能小姐放弃了房屋产权,又对非法同居事实予以承认,即便胥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获赔偿也不过数千元,即便法官肯多判,也不会超过五万元。不如两人协议离婚更为妥当。

现在妻子能小姐祈求丈夫的原谅,不仅同意将自己的名字从原产权证上去除,还愿意保证将来不再犯错,甚至同意将生育的孩子送给无子女的夫妻收养。俗话说的好,浪子回头金不换。沈律师认为如果胥先生还爱着自己的妻子,他可以大度一些,原谅对方,或者给与对方一次机会。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我国法律上为离婚诉讼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即过错方。对婚外情导致他人婚姻破裂的第三者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美国、日本等国法律都有判决第三者承担责任的。但我国法律不要求第三者赔偿。

离婚过错赔偿可以适用判决离婚,也可以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并不因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不同的效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损害赔偿作出约定,没有约定,并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协议离婚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离婚的原因错综复杂,夫妻双方对感情破裂,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无过错方不是泛指对夫妻感情破裂无任何责任的人,而是不存在法定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无过错方。

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比较少,比如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受到重伤,被判定为三级伤残的,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过是区区四万元,而三级伤残是个什么程度呢,那就是下肢瘫痪这种严重的地步。所以在离婚中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能获赔的数额也非常少。但新的《民法典》颁布后,无过错方不仅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在财产分割上多分,这就使得追究过错又变得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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