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通过自己的努力,从一名销售员一直升迁到销售总监。随着工作地位的提高,他的应酬就越来越多,经常无暇顾及家里。不久,妻子怀孕了,但看到丈夫忙于工作,妻子就吵闹着要流产,为了保住孩子,崔先生不得不低头,妻子提出的要求都一一答应。
妻子要求和他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如果婚后感情破裂离婚的,崔先生名下所有的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承担抚养费到孩子成年为止。除了所有的财产归女方之外,男方崔先生还要赔偿壹佰万元的损失给配偶。
这份协议签订后,双方也相安无事了几个月。但孩子生育后,女方得了产后忧郁症,经常会毫无理由大吵大闹,就连过来照顾媳妇的婆婆和公公也被她赶走。这样的生活让崔先生觉得无法接受,经过几次和妻子长谈,都没有取得任何效果。基于这样的状况,他开始考虑离婚,但想到自己和妻子还签过一份协议,他很担心。
之后,崔先生就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夫妻在婚姻中应当相互扶持,共同负责,但崔先生签的这份协议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给他造成沉重的负担,而配偶一方却不收到任何的约束,权利和义务完全不平等,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律师
这份协议对男方来说,是非常严苛的单方负担,一旦双方离婚,男方就就要失去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背负百万的巨额债务。这样的约定显然限制了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协议的内容也是不对等的,违反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约定。
但如果协议中对夫妻双方都设定了对等的权利义务,并不违反公序良俗,这样的约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双方都要忠于婚姻,如果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同居等有违忠诚义务,造成离婚的,那么有过错的,自愿放弃夫妻共有房产。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都需要承受不利后果。而且财产后果是放弃一部分财产,并不需要另行赔偿。
但如果在协议中约定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的,青春损失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起诉到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另外如果约定是因道德品质问题提出离婚,需要对对方赔偿,必须指明道德品质是具体指的是什么,否则无法提出赔偿。比如说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光一句道德品质没有指明的,很难确定是哪种过错。
当然如果对一些所作所为进行约定,剥夺违约方的财产,比如约定“一方出轨、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净身出户”、“实施家暴,全部财产归配偶所有”、“。这样的约定,即便夫妻双方都收到约束,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通过完全剥夺夫妻一方财产,都属于无效的。无效的原因并不是限制了离婚自由,而是完全剥夺了财产,这种约定没有考虑到过错方失去全部财产后的生存问题,故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