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一个社会上所说的大龄青年,父母一直催其结婚。去年春节的时候,经亲戚的介绍,王先生与某女建立了恋爱关系,后于6月份订婚。在恋爱期间以及订婚的时候,王先生的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通过介绍人向其要彩礼。王先生先后给了女方家2万多元的钱物作为彩礼,但女方仍不满足,拖着不办结婚登记。王先生一气之下,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其不但不予返还,反而以青春名誉受到损失要求王先生赔偿青春损失费,王先生咨询律师是否应当支付。律师
律师告知王先生,首先,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因此婚约只是一种民俗上的约定,解除方并不构成违约,解除婚约遇到纠纷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借订立婚约之机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予收缴;
(2)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诱饵玩弄女性的,所赠财物不予返还;
(3)对于以恋爱订婚名诈骗财物或借订婚索取财物,应全部返还;律师
(4)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物(包括订婚信物),若属贵重物品或价值较高的,应酌情返还。你与该女之间属上述第3种情形,因此你有权要求返还钱物。
其次,根据法律法规,女方向王先生索要青春损失费可能在民俗间经常出现,但是毫无根据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按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你也无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她的要求是没有道理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