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起,被告人陈某、何某均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某年2月12日生下一女。律师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陈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陈某、曹某、曹某、朱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的辨认笔录,出生医学证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情况说明,结婚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何某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何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还协助司法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属有立功表现,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何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何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青刑初字第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