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明知他人有配偶租房以夫妻同居犯重婚罪

被告人张某于1997年4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先后育有二子。自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明知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被告人安某明知张某尚有配偶,二被告人仍以夫妻名义在本区多处租房同居,并于2008年6月生下一女。律师

被告人安某于2009年4月2日接电话通知后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

被告人张某、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桂某的证言;结婚证复印件;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宝山分院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安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有配偶、被告人安某也明知张某有配偶,二人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安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以采信,但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安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09)宝刑初字第50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