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Q自2005年起,在与配偶姚*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另一女子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于H汾西路*弄*号*室,并于2009年2月21日生育一子。律师
被告人钱Q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结婚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姚*陈述笔录、证人高*、戴*、王*、朱*、程*、诸*的证言及相关辩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妇幼保健院新生儿出生记录以及被告人钱Q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钱Q在与配偶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钱Q到案后交代态度好,酌情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律师
根据被告人钱Q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钱Q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09)闸刑初字第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