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至今,被告人盛某、周某在盛某与其妻子徐某未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于某年8月生下一子。律师
被告人盛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金山区中心医院出院小结,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盛某、周某在盛某和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盛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律师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盛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