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犯重婚罪,被告人B与N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被告人B结识M,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6年期间,M怀孕。2017年2月二人生育一女。2016年起,被告人B与M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共同生活。律师
2018年9月被告人B在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七村水丰路小学分校门口,明知N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民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证人N、M的证言,证人秦某、王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B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B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B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对被告人B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B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一夫一妻制,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B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2019)沪0110刑初2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