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起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田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于本区新浜镇某村某号。律师
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杨某、林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丈夫杨某也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及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律师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3)松刑初字第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