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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导致婚姻破裂,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法律咨询】丈夫嫖娼被妻子发现,事后丈夫向妻子写下了保证书,但不久妻子又发现丈夫老毛病犯了,遂起诉离婚,庭审中丈夫表示自己错了,希望妻子给予一次悔过的机会,妻子坚决不同意,但是法院没有判决他们离婚。妻子非常不解,丈夫嫖娼的,难道还要判决不予离婚?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衡量标准的,象本案中丈夫多次嫖娼的确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这种伤害是永久性的,甚至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的妻子已经给予丈夫悔过的机会,而对方没有珍惜,妻子作为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是应当获得支持的。但是我们国家的审判制度决定了判不离不错,判离容易犯错,并且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说法。不过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可以等判决书生效,六个月后再行起诉,这样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律师

至于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显然,嫖娼不在上述几项规定的情形之内,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将于法无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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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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