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众对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给付方式,包养女性,双方保持比较稳定的性关系,对“包二奶”问题应按什么法律处理,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律师
观点一、认为包养二奶,在性质上是娶妻纳妾,构成重婚罪,应按照重婚来追究其责任。
观点二、认为认为包养二奶,在性质上是和他人同居,如果婚姻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应赔偿精神损害费用。
观点三、属于卖淫和嫖娼行为,是一种长期的嫖娼行为。
第四种观点,是不属于重婚和同居的婚外性行为,和卖淫嫖娼也有区别,不受法律调整。律师
我们认为“包二奶”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这四种观点都有片面性,是否构成重婚,关键看二奶和包养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再次登记结婚,一般来说包养关系中很少出现这样的情况,常常表现出男性向女性支付稳定的金钱,提供住房、汽车等物质利益,从而维持性关系,和以结婚为目的的重婚是不同的;是否构成同居,也值得商榷,常见的包养关系中,往往是男性在固定或者不固定的时间去二奶处,而和二奶日夜相处,共同生活长达数月的,也比较少见,如果有,可以构成《婚姻法》上的同居。律师
是否属于卖淫嫖娼,我们认为包养关系中虽然出现了金钱,但和卖淫嫖娼还是有不同之处,首先二奶针对的“客户”是单一的,其次,有比较稳固的关系,第三,不是立即以金钱交易性行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