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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起诉离婚,同居是否赔偿精神损失

钱女士在十多年前就和丈夫感情不和,双方没有生育子女,钱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当时房屋正处于拆迁期间,为了拆迁利益,其丈夫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院没有判离婚,后来过了三年多房屋拆迁也分得了利益,钱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因双方期间曾经和好过一年,故而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还是没有判决双方离婚。律师

之后钱女士就没有在诉讼离婚,她在工作中认识了离异男子小刚,两人认识后就同居在一起,随着钱女士的年纪增大,她也很想生个孩子,如果在不生育,恐怕就没有机会了。这时她才想到自己还没有和丈夫离婚,于是联系的丈夫,协商离婚事宜,对方表示同意离婚,但拆迁获得的两套房房子都要归其丈夫所有,不同意分给妻子。两人为了财产发生争议,钱女士为了离婚,前来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律师。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钱女士两次起诉离婚,都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现在又分居了好几年,如果这次起诉离婚,肯定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钱女士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事项,以免耽误自己的进度:

首先,她与小刚的同居事实不能告知其丈夫,因钱女士现在还没有离婚,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法中她属于过错方,虽然他们的婚姻已经破裂,并不是因第三人引起,但给对方知晓后,对她的离婚可能会有阻碍。律师

其次,钱女士和小刚同居,以夫妻名义相称,非常不妥,在《婚姻法》的第45条明文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被其丈夫知晓的,钱女士要难免受刑事处罚。律师

最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其丈夫在离婚时还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赔偿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毕竟对钱女士来说不甚光彩。

另外钱女士的丈夫还能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出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后钱女士和其丈夫协议离婚,钱女士获得了一套面积较小的动迁安置房,其还补偿了对方30万元。虽然在财产上作出了较大的让步,但钱女士觉得解决了婚姻问题,自己也算值得了。最近钱女士告诉律师,她已经再次结婚并怀孕了,在这里我祝她将来生活幸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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