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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录音为何能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

【离婚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妻子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进行了录音,现在她拿了录音称如果不把全部的财产给她,另外支付100万元巨款,她就到法院去起诉,将录音作为证据。(录音证据证明这位法律咨询者在公司派驻其外地办事处工作期间,和他人同居并生育有一名私生子)。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偷偷录音的证据,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示。在若干年前,如果未经对方同意,偷偷进行录音的证据是不能当作合法证据使用的,这种规定使得录音根本不能成为证据,因为没有谁会同意对方录下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此后《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规定了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把录音证据包括在“视听资料”内,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录像均可以作为证据。所谓的合法手段是以不侵犯公民人身权(主要是隐私权和肖像权),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器材取得。总结下来就是不能用不正当的方法(比如潜入他人住所,跟踪盯梢)取得会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证据。律师

对于婚姻中的不忠诚行为,由于其有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往往不为人知,更由于过错方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对过错事实予以否认,故而对于无过错方而言要取得证据,特别是取得法院认可的合法证据非常困难,要避免因取证手段、取证内容的不合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纳的情况发生。

当然对于这种难以取证的内容,在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事实上沈洁律师认为可以放松,比如无过错方委托律师查询了过错方所有的宾馆住宿记录,对于一个在H居住,无需经常居住宾馆的市民来说,频繁的住宿记录自然而然可以证明其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除非其对此提出合理的证据加以推翻。律师

在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曾经调取到对方当事人在快捷类酒店频繁住宿,入住时间都是深夜,到清晨或者上午办理退房手续,平均每月住宿次数高达二十八九次,而对方当事人没有对持续大半年的不合理住宿行为进行合理的解释,最终法院认定其造成了婚姻破裂,但是也没有轻易认定其是过错方。律师

对于本案件的当事人在和妻子的谈话中,承认了自己和婚外情人同居并且生儿育女,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如果其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要求其承担不忠于婚姻的法律责任,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程度确定,一般为数千元到数万元。但是这位法律咨询者的妻子,视乎把“价码”开的过高,要求配偶“净身出户”加赔偿百万巨款,这种要求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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