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先生是做生意的,最近几年赚了不少钱,可随着手头的宽裕,他的心思也活络了起来,结识了酒吧的陪酒女,之后就与其同居。他的妻子楚女士非常着急,她想挽回丈夫的心,但几番努力后,并没有效果,于是她开始考虑离婚,为此,她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晋先生的行为就是《婚姻法》和《民法典》中提到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也就是人们常常提到的“包二奶”问题。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属于一种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离婚诉讼中需要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这种行为主要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和同居义务的违反,因此无过错方成为《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不过就沈律师这几年办过的离婚案件,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基本没有,原因就在于取证非常困难。
婚姻中的无过错一方在维权道路上举步维艰,原因就在于举证困难。重婚、同居都有同样的问题,主要是周围的邻居、同事等人,这些人不想给自己惹来麻烦,都不愿意作证,而无过错一方只能举证自己偶尔抓到对方一次的出轨行为,并不能证明对方是同居或者重婚的。
同居事实的举证困难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难以证明同居行为的连续性。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无过错方的取证一般是配偶偶尔一次和他人不正当关系。而法律上要求证明的同居是同居者之间长期的非偶然的持续的非间断的同居。对于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偶尔的不忠、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构成法律上的同居。信件、录音、电子邮件、证人证言、录像、照片等证明材料一般只能证明单独的事实,证明偶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不足以证明同居行为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普通人来说需要举证实属不易。律师
所以举证难以证明同居行为的隐蔽性。同居和重婚行为不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必须是“不以夫妻名义的共同居住”。因此,无过错方需要证明同居者之间的同居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及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都会选择隐蔽场所,尽量不被熟人知道,会避人耳目。而同事熟人、邻居一般不会对他人的私生活予以高度关注,即便是知情的,也为了避免麻烦,往往会装聋作哑、保持缄默。所以说同居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隐私性和隐蔽性的特征,无过错方即便知道配偶和他人同居,也难以获取证明。
当然法院会对受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解释说明,弥补受害方举证带来的缺陷。不过只有受害方不断提供事实存在证据,才能使法院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获得更为接近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为克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举证困难,酌情降低无过错方的证明标准,只要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就予以取信。虽然还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基本还原案件的主要事实,法官就会采信。
在离婚诉讼或者离婚后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无过错方通过偷录、偷拍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在不而已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仅作为庭审时的证据材料加以使用的时候,一般来说都可以认定其合法性。
现在楚女士希望能够通过举证丈夫的婚姻中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和多分财产,沈律师认为她可以从这几方面考虑:第一,取得对方租赁房屋的证明;第二,持续地在拍摄或者摄影两人共同出入的照片或录像;第三,对配偶承认或者认可同居的事实进行录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