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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多人发生婚外性,损害赔偿能获赔吗

就沈律师办过的离婚案件,有一起案件中,女方当庭承认和多名男性有不正当关系。在另外一起案件中,男方在律师查询的宾馆住宿记录中,30天内和异性开房46次,调取的宾馆录像显示,被告携带不同的女性共同进入宾馆的住房。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性了,而是对婚姻赤裸裸的挑战。

即便如此,就算是我们的当事人只索赔一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只肯在判决书中写明女方或男方有这些行为,但不肯判决一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同意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但法院判决书中就是没有判决赔偿金额。

当然新的《民法典》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作出了财产可以不分或者少分给转移的一方,但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太多的变更。只有重婚、婚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情况,才给与精神损害赔偿。象本文开头说的那种单独的,一次性的婚外性或婚外情,并不属于索赔的范围。

修正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对此也同样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有过错的一方必须满足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才有权要求赔偿。

而对于仅仅有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赔偿的。在证据的证明标准上,离婚损害赔偿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也远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对过错的要求,由于无过错方的求偿成本相对较高,对权利的保护实际上显得不足。律师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当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一般指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如果男女未婚只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因分手引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双方是无效婚姻,或者是可撤销婚姻并依法被撤销的,都不使用离婚损害赔偿。所以离婚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且婚姻不具有可撤销或者属于无效的情况。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或已经离婚。凡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不能成功离婚的,那么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

适用该条款的时候,还应当区分以下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时候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第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诉讼。

通常情况下,离婚发生有主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同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对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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