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王某诉称怀孕生产期间,周甲与一刘姓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还趁王某坐月子时置襁褓婴儿于不顾,将该女子带回家中共同生活半个月,此外周甲还和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微信联系记录可以证明。律师
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周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某的背叛,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要求离婚。要求孩子随王某生活,周甲按月支付抚养费。
周甲辩称,夫妻主要的矛盾是王某父母干预太多所引发,周甲没有外遇,微信联系中认错很平常,都是指父母干预的事情。王某坚持离婚也没有办法,同意离婚。
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4年7月生育一子周乙。婚后王某怀孕及生育期间,周甲与婚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夫妻矛盾。2013年12月起夫妻分居。现王某起诉来院,要求与周甲离婚。律师
双方就孩子抚养问题及抚养费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在探视方式上意见分歧,王某主张每月探视一次,孩子六岁前不过夜;周甲主张孩子三岁前每周探视一次,上午接走下午送回。
和睦的婚姻关系需靠夫妻感情来维系。夫妻彼此忠诚是感情培养的基础。周甲在婚后与她人相处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可予准许。双方就孩子抚养和抚养费金额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不悖。
对双方争议的孩子探视问题,将考虑孩子实际的生活特性及发展规律,酌情予以确定。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王某与周甲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周乙随王某生活,周甲自2015年7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周乙三周岁前,周甲可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九点到十二点至孩子住处探视;周乙三周岁后周甲可每月第一、三周周六上午九点至孩子住处接走孩子探视,当天下午五点将孩子送回住处;王某对周甲的探视应予协助。(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5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