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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强奸罪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法定离婚理由

离婚纠纷一案,刘L称自行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一子赵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亦不相同,致使夫妻关系失睦。律师

赵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两年半有期徒刑。刘L要求:解除原、赵甲婚姻关系;婚生子赵乙随刘L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刘L全额负担。

赵甲称夫妻感情良好,双方没有发生过争执。赵甲不希望赵乙有一个不完整的家,离婚会对其造成巨大伤害,不利于其成长,故赵甲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赵甲称其释放后能够全面照顾赵乙,故其要求赵乙由其抚养。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本案中,赵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刘L要求与赵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赵乙抚养问题,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利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律师

根据查明事实,赵乙目前随刘L共同生活,赵甲现在监狱服刑,从子女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考虑,离婚后,赵乙随刘L共同生活为宜。刘L自愿全额承担抚养费与法无悖。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3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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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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