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G与曹C离婚纠纷一案,双方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曹乙。婚初夫妻关系尚可,曹C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夫妻产生隔阂。两个月后顾G携女住回娘家,夫妻分居至今。律师
分居次月顾G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顾G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曹C离婚。
顾G称顾G两次怀孕人流,对顾G身体、精神是很大的伤害,曹C不但不体谅安慰,与多名女性有暧昧关系,为孩子考虑及家人的劝说,顾G原谅曹C。曹C因嫖娼被行政拘留10日。顾G携女离家,夫妻分居至今。律师
曹C的行为导致顾G无法与曹C继续共同生活,顾G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双方没有任何沟通,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离婚后,要求孩子随己生活,曹C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同意每月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晚上20时探望孩子。
曹C称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当时只是大家一起去会所吃饭。曹C并没有嫖娼行为,只是认为没有必要和公安机关反驳,无奈就承认了。双方就一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顾G携女住回娘家几天,曹C也同意了。律师
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曹C尝试和顾G联系,但顾G均没有回应。现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
离婚后,要求孩子随己生活,不要求顾G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孩子随顾G生活,曹年平均月收入4,500元,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要求每月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晚上20时探望孩子。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后曹C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致使夫妻关系失和,顾G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律师
至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孩子的年龄特征、目前的生活状态,依法确定随顾G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数额,根据曹C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而依法酌定每月支付1,3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律师
双方现就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意见一致,可予照准。曹C于每月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曹乙住处接走孩子探视,至当日晚20时将孩子送回其住处,顾G应予协助;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自行解决。(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