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婚后被告有严重的家庭暴力,多次殴打原告,原告因考虑孩子,就尽力维系家庭,但被告不知悔改,导致原告不堪其家庭暴力而多次自杀,均因抢救及时才得以保住性命。此外,被告对原告之父母有侮辱、谩骂的不尊重行为,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下同)5,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被告李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春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2日生一子李某,现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三中初一就读。恋爱期间双方关系好。原、被告婚后为琐事有争吵,双方均认为对方与异性关系异常。原告表示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被告否认,为此原告提供因家庭纠纷向警方报警之记录。2012年4月,原告曾向诉请离婚,后因故撤诉。2012年11月原告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该院作出裁定后将此案移送。律师
审理中,原、被告对离婚、子之抚育、探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X号X号楼X单元X层X号、X号房屋二套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及儿子李永志所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五里堡北路南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归被告所有合意一致。律师
原、被告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二队何家宅XXX号、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包括经营权等所有权利)归被告所有(原告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勤益村二队何家宅XXX号房屋及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土地、权属等无任何权利),原告名下登记的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登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辆归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即归被告所有),原告处的或名下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手表、存款、转让KTV所得的款项归原告所有,被告处的或名下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手表、存款归被告所有,原告个人所欠的债务由原告个人负担、被告个人所欠的债务(含庭审中所称的所有债务)由被告个人负担,上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债权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合意一致,双方表示上述事项均只须在法律文书事实部分明确表述,不需要在法律文书的主文中予以明确。律师
原、被告对儿子李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至退休时止需缴纳的社保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再由原告自行缴纳),具体金额在100,000-200,000元间由法院酌定合意一致,但双方对被告给付儿子李某抚育费的多少(原告主张2,000-3,000元/月,被告认为过高)意见不一。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予以准许。原、被告对离婚、子之抚育、探视、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许。需明确上述所有房屋(含厂房)中已包括装修,即房屋中的装修归房屋所有方所有。抚育费的多少由根据子之需要、双方之收入等综合考虑予以酌定。双方均表示就被告支付原告至退休时止的社保费用在100,000元至200,000元间由酌定,并无不当,可准许,但对费用数额的多少由酌情处理。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蔡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李某随原告蔡某共同生活,被告李某某自2014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育费1,500元;被告李某某于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放学时(如遇假期为周五17时)从原告蔡某处将儿子李某接回探视,至次日19时将儿子李某送至原告蔡某处;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二套房屋归原告蔡某所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房屋(装修归原告蔡某所有)归原告蔡某及儿子李某所有;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西、五里堡北路南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四、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蔡某至退休时止的社保费用175,000元。(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4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