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张女士都是同性恋,通过婚姻网站互发帖子相识,为了为了传宗接代的目的于2010年登记结婚。但是双方签订婚姻协议,约定结婚不过是个“形式”,双方并不共同生活,约定生育两个孩子,期望怀孕多胞胎。律师
在王先生的安排下,女方通过医学手段受孕,经孕检为单胎,于是王先生曾三次向女方提出终止形式婚姻及合作生育计划,但女方承诺第一个孩子生下后由男方抚养,她会在两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她抚养。后女方在2011年4月在国外生育一子,女方生育子女后独自把孩子带回国内,拒绝生育第二个,也不同意把孩子交给王先生抚养。另外女方还将男方是同性恋的事实告诉了男方的父母,造成男方父母生病住院。律师
王先生想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张女士抚养。张女士辩称孩子在国外出生后,张女士得知孩子要在国外生活五年才能办理所在国国籍,故将孩子带回国内。王女士也承认了自己和王先生都是同性恋,结婚的目的是生育小孩,不过现孩子年龄尚小,故不同意离婚。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王先生于张女士分娩后一年内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双方均是同性恋,结婚也只是为了生育小孩,不过这些理由都不属于法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故而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离婚请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