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不离婚能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突破和修改《婚姻法》,谈司法解释三中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

案情:冯女士和前夫育有一位女儿,几个月前孩子患有恶性淋巴瘤,放化疗两次后,孩子受不了药物的副作用,呕吐掉发,痛苦不堪,冯女士和前夫在医生的建议下,使用了进口化疗药物,副作用明显小了很多,为了孩子好受一点,冯女士要求使用进口药物,前夫提出费用各自50%。冯女士本人没有工作和收入,她的丈夫与他人合伙经营一家食品公司,为某大卖场供货,月收入不菲,其丈夫拒绝承担冯女士和前夫所生孩子的医疗费用。冯女士不想离婚,又想给孩子治疗疾病,提出分割结婚三年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表示反对,称不离婚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冯女士问:不离婚真的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家庭财产都掌握在丈夫手中,视乎要拿到财产是绝无可能的了。

冯女士的困惑如果在司法解释上出台后,势必能得到解决。

原《婚姻法》只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这两个制度是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而适用的财产制,也是为我们所熟悉的,即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的。如果夫妻间签订了书面的财产,比如老百姓经常提到的公证夫妻财产,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通俗地说就是有夫妻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约定的婚后财产,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法定事由出现时,依夫妻一方(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改设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成就法院作出这种宣告的,应该是一些特殊事由,就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有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律师

以此看,法院在夫妻一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以防夫妻财产受到损害,实践中常见的有夫妻一方破坏或恶意处分共同财产、违反道德的赠与(赠与给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等。另外一种情况可以宣告夫妻财产分别制是在夫妻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人需要治疗重大疾病时,需要经济帮助时,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方为自己父母、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和前妻/前夫所生育的子女)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时,配偶不同意的。

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前,夫妻一方要达到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只有一个渠道可以选择,那就是离婚才能分割财产,如今司法解释三出台了相关规定,目的是使得夫妻关系不解体的前提下,分割财产,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平等使用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对夫妻财产制度的革命性变更,尽管这条法律我个人认为在实践中很难运用,但毕竟在特定情况下不离婚就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亦是对婚姻法的重大突破和创举。律师

按照以后的中国人的伦理道德来说,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把配偶诉至法院分割财产,的是救济个人财产权利,不牺牲婚姻,实务中根本没有可能性,夫妻间打了一场财产分割官司,还能维系良好的婚姻关系么?按照一般人的认知,我们认为离婚诉讼直接分割财产更加便捷和可行。比如本案件中的冯女士,根据她的实际情况,丈夫和她离婚一事如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在我们的建议下,冯女士考虑直接提起离婚诉讼。我们认为本条将来能够进入司法实践只有一种可能:即目前法院对于第一次来起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离婚,那么配偶分割财产的目的也落空,必须经过6个月+15天的等待期后才能起诉,而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资金也许迫在眉睫,等不了那么久远,那么先诉婚姻关系存续下的财产分割,后提出离婚诉讼,是一种诉讼技巧的应用。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