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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继续还款,房子产权该归谁

--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随着房价的上涨,大多数的居民家庭已经无力一次性付款购买婚房,多数是一方或者双方支付一定的首付款,然后夫妻双方归还月供。由于女方不肯共同承担首付的也较多,所以男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并且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还贷的情况也很多。离婚时候,房产由于上涨较多,双方都想争取房屋产权,这时候房子产权归谁呢?律师

争议焦点: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

观点一:婚前购买房产,交纳首付款,其余部分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办理了房产证,应为购买人婚前个人财产。观点二:房屋虽然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房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有规定,不动产的取得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为标志来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但此种判断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点作为判定不动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以房地产买卖合同订立的时间来判定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婚前就已购买了房屋,以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取得了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在婚前,故而房屋在结婚之前便已经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助共同还贷,但这并不能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房屋仍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律师

2011年8月13日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就是俗称的“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律师

对于婚后另一方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的时间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也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一般认为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少数情况下不一定是用夫妻财产还贷,比如向父母借款还贷。如果属于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按照等分的原则对还贷数额分割,即离婚时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由于房价上涨,还贷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该如何补偿?律师

十多年来房价都在持续性上涨,尽管有多次政策调整,但仍然挡不住房价高涨,货币增发变质的趋势,如果单单分割已经还贷的部分,对另外一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财产增值盖如何处理一直是争议所在,在分割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时,还应综合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由于房产增值很难计算,需要评估,如何评估,以什么时点评估,都是有争议的。比如是按照购入价格和离婚时房价计算增值,还是按照结婚时房价和离婚时房价计算增值,目无定论,如果按照后一种计算方式,是比较科学的,但法院得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两个时间的房屋价格,一个是结婚时候的房价,一个是离婚时候房价,过于复杂,还有还贷部分是指归还的本息,还是指归还的本金部分,所以目前法院都是用比较模糊的酌情补偿方式,由于没有计算依据,又引来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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