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安女士和丈夫结婚半年但没有共同生活,其经父母介绍和丈夫蒋某认识并且交往,安女士在学校中认识了前男友张某,但因为父母反对而作罢。后安女士在父母的压力下和蒋某登记结婚,在装修新房过程中,两人因口角继而动手,安女士被打,留有一些淤青。原本竭力主张安女士结婚的父母也转而支持其离婚。律师
安女士和父母认为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而安女士是在父母的压力下和蒋某登记结婚的,其考虑到离婚对安女士名誉的影响,要求撤销结婚证,即认为安女士是受到胁迫结婚的,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沈洁律师认为安女士的婚姻属于自愿结婚,并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安女士虽然面对父母的压力(支持和蒋某结婚),但并没有受到胁迫,这种压力仅仅是普通的精神压力,还不足以构成胁迫,如果安女士拒绝结婚,也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律师
这是对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误读,那么婚姻法对可撤销婚姻是如何规定的呢?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显然这种胁迫并不是给予一定的精神压力,比如不和对方做生意,不介绍工作,会影响事业钱途,引起长辈不快等“压力”,显然这些压力较小,而且如果坚持自己的观点,婚姻当事人仍可以选择结婚或者不结婚。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所指的胁迫是较为严重的情形。律师
除此之外,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也就是所要以胁迫唯有撤销婚姻的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并不是单方到登记结婚的民政部门自行撤销。
当然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法》第11条对撤销婚姻明确规定了除斥期间,“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即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律师
安女士从结婚到提出撤销婚姻都是处于人身自由的状态,进一步证明了她的婚姻并不是可撤销婚姻,如果她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和男方协议离婚,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