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胡律师著
罗某(女)与熊某(男)打工相识并同居生活,后罗某怀孕,两人欲结婚。罗某因未到法定婚龄,为了领取结婚证,于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了假户口本和身份证,更改了出生日期,后罗某持假户口本和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熊某离婚。律师
在本案中,罗某与熊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呢?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未到法定婚龄的”属无效婚姻之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八条又规定了: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无论当事人在申请前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只要申请时双方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从而无效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罗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八条之规定,认定罗某与熊某的婚姻有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