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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持续治疗,丈夫补偿17万离婚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6月登记结婚。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夫妻缺乏起码的沟通,被告亦不尽夫妻之责,双方关系形同路人,虽然结婚多年徒有夫妻之名却没有夫妻之实。2013年2月,因被告父母阻止原告出差致双方发生争吵,原告遂离家夫妻分居至今。2013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亦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徐甲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进行补偿。其现在没有工作,又患有XXX疾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原告作为丈夫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要求原告补偿被告自结婚至2013年2月双方分居期间的扶养费以及被告治疗XXX疾病的相关费用。

2007年夏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居住在原告家中,因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被告住回娘家,原告亦随被告一同住回娘家。由于被告性格内向,原、被告甚少交流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父母产生矛盾搬离被告家中,夫妻分居至今。2013年8月26日,原告向提起诉讼,依法判决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详见(2013)嘉民一(民)初字第*号】。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14年4月21日,原告再次向提起诉讼。律师

2011年7月15日,被告因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所致精神障碍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同年10月13日病情好转出院,现一直接受药物治疗中。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证、病史资料、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亦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患有XXX疾病且一直在治疗中,亦无任何经济来源,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扶养费,于法有据,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补偿被告17万元,于法不悖。律师

据此,依照《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徐甲离婚;二、原告陈某应于2014年5月13日前补偿被告徐甲170000元。(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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