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律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所以构成无效婚姻的是重婚、血亲婚、疾病婚、早婚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对无效婚姻制度中相关问题作了补充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
司法解释第八条是对婚姻事前存在性的尊重,如果缔结婚姻时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历尽一段时间后,原来欠缺的结婚要件具备了,就不能以登记时的无效对抗现时合法婚姻。比如说: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不具备重婚的事实;医学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了新的界定或者疾病治愈;原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原来违法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在没有其他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是有效的,不能再宣告无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