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精神病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拒不同意离婚

代理了两三次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后,沈洁律师作为精神病人配偶的律师,深深感觉到他们的痛苦和无奈,和精神病人离婚确非易事,其中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阻挠离婚,为诉讼离婚设置障碍是法院一次又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主要障碍,另外一方面精神病人配偶不愿意给予高额的生活扶养费也是不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律师

探讨一、谁可以当然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沈律师先谈一下谁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他们的一言一行,特别是决定离婚与否这样的关于人身的“大事”,自然不能由其本人说了算,《民法通则》为他们设定了监护人制度,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律师

探讨二、离婚中由谁来担任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

在离婚中,由于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离婚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其本身的利益和精神病人的利益有冲突和矛盾,所以不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会选择被告父母或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为被告监护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探讨三、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何不同意离婚?律师

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他的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最为常见,如果是精神病人的成年子女为原被告亲生的情况下,多数会同意自己的父母离婚,如果是继子女等除外。这些人都是和精神病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如果精神病人没有配偶的,他们均有可能要对精神病人进行扶养和监护。所谓扶养和子女抚养的抚养不同,是公民成年后,如果因年老、疾病不能工作同时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他的近亲属要尽到扶养义务,比如有扶养能力的父母、成年的子女,从小受到精神病人扶养的成年弟妹等。考虑到这些经济利益和精力问题,作为被告的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势必会作出对自己最有利,当然未必对精神病人最有利的决定,就是把“包袱”推给精神病人的配偶,这样看来坚决不同意离婚是最佳的选择。律师

探讨四、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的,是否对精神病人的生存最有利呢?

就沈律师自己的代理的三起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案件中,其中两起是男性配偶要和女性精神病人离婚,两起都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配偶均有殴打、辱骂精神病人的行为,诚然我们的委托人也坦白地称,女性间歇性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婚前具有一定的隐瞒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但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阻扰离婚,更是他们殴打辱骂精神病人配偶的主要原因。律师

其中有一名委托人告诉沈律师,他曾经想“好聚好散”,而且考虑到妻子的身体状况,愿意再财产分割之外,另行支付15万元作为扶养费,但妻子的父母要求他提供200万的扶养费,一方面是数额过于巨大自己无力承担,另外一方面他认为这个婚姻“自己是受到欺骗,对方父母就是来讹财的”,殴打妻子成了他唯一的发泄途径和对岳父母的“报复”。律师

还有一起是女性配偶和男性精神病人离婚,双方虽然有10多年的夫妻关系,但由于男性长期患病住院,女方对其已经毫无感情,提起离婚后由于男方父母均已去世,男方的几个兄弟姐妹不愿意当然监护义务,不同意当然法定监护人,女方起诉后,男方的兄弟姐妹在法院大吵大闹,大打出手,一度面临法官无法为精神病人指定法定代理人的尴尬状况。实际上女方和男友在国外旅居已经三年,男性精神病人原单位和社会医疗保险承担了多数的住院治疗费用,男性精神病人如果离婚后还可以分得一定的财产(含房产),足以维系其日后的生活和治疗费用,女方平日对男方的生活和疾病不闻不问,男方两名姐姐充当了日常照料的职责,没有离婚,男方的姐姐拿不到房产证,没有中介公司愿意代为出租房产,某种程度上减少了男方的收入。男方法定监护人不愿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心态不平衡,认为女方找好了“外国大户”就把自己弟弟抛弃了。律师

故而沈律师认为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作出不同意离婚的决定,对于精神病人本人而言未必是一个有利的决定。

探讨五、和精神病人能否离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和158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但这两条规定仍可以参照。律师

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律师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实务中和精神病人离婚确实不容易。沈律师建议在起诉精神病人离婚的案件中,作为原告,必须要牺牲一些经济离婚,设计一个维护精神病人将来生活生存切实可行的方案,主动提出承担扶养费,酌情少分割一些夫妻共同财产,在住房问题上多照顾精神病人,主动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样法院在考虑到精神病人权益的时候,更倾向于判决离婚。按照我们的实务经验,和精神病人离婚,至少要起诉三次以上,才有可能判决离婚,其时间长度往往跨越两三年甚至更长。律师

建议和思考:

沈律师认为精神病人由于长期患病,无法沟通,其配偶和其感情渐渐淡漠也是人之常情,再加上疾病所带来的贫困,所耗费的大量精力,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守护婚姻是真爱无敌,但离婚也是情有可原,人之常情。更何况不离婚不是解决之道,反而不能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上述的情况在精神病人离婚中应当是很常见的,从常理来说,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起诉离婚,其本身已经是不愿意照顾照料精神病人,精神病人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和扶养。律师

如果从精神病人的权益出发,双方感情破裂了,我们认为法院可以尽快判决离婚,目前这种拖讼缠讼都是不必要的,在长期的缠讼后,精神正常的配偶一方更不肯作出重大的经济让步,用他们的话说“我已经在离婚中等待了那么久,不在乎再多等一会,为什么还要让步?”而在离婚后精神病人的扶养上,法院可以从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考虑其他监护人的利益,判决要求离婚的配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