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表兄妹,双方于1968年办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一方起诉离婚。
观点一:原被告在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认为是夫妻,属于事实婚姻,婚姻关系已经缔结。原被告是表兄妹,属于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的情形,故应宣告他们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律师
观点二:双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原告一方的起诉。
那么究竟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直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符合构成事实婚姻的要件有: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3、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4、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1994年后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的,不再属于事实婚姻。律师
可见事实婚姻构成的要件之一是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之一是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表兄弟姐妹属于近亲,不能登记结婚,所以不符合缔结婚姻的实质,他们,仍不能构成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双方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所以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既不构成事实婚姻,也不构成无效婚姻。律师
双方之间构成同居关系,可以要求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但法院不处理同居关系的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无需双方同意,所以法院不处理同居关系,但是可以分割财产和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