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俞女士问:我儿子有精神疾病,一直复用精神类药物,99年经人介绍认识一名安徽籍女子,并且在安徽结婚登记,04年儿子出了交通事故死亡,我起诉肇事方,不久前执行到了30多万赔偿款,我听说精神病和正常人是不能结婚的,现在儿媳妇要和我分赔偿金,请问律师他们的婚姻合法吗?如果儿媳和我打官司,问我要赔偿金,我该给她吗?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俞女士的问题涉及婚姻效力,即她儿子的婚姻是否有效?以下婚姻无效:
⒈重婚的;
⒉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⒋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俞女士的儿子在婚姻登记的当时精神病没有治愈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 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谁有权申请婚姻无效,是关于当事人适格的法律问题,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才有诉权,即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的资格。当事人是否适格主要看是否对系争事实有利益上的相关,相关的即为当事人适格。在俞女士儿子的这起婚姻中,谁是适格的当事人呢?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主要指与当事人具有特定血亲姻亲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对婚姻关系不成立具有法律上之确认利益,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根据上海婚姻律师沈洁刚才对婚姻无效四种情况的归纳,申请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对应为:律师
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⑵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⑶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指: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未成年人无效婚姻中的监护人。
⑷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俞女士儿子属于第3种情况,俞女士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母亲,属于近亲属,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律师
谁是适格被申请人?在婚姻无效之诉中,由夫或妻提起申请的,应当以其配偶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如果①夫妻双方都在世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②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③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俞女士的儿子在04年就已经死亡,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