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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等级为一级,结婚是否无效

婚姻无效纠纷一案,Q诉称,Q系智力残疾人,智残等级为一级。J在Q的监护人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Q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之间无感情,J对Q不关心、不照顾,并经常争吵。J至唐镇敬老院工作,双方从此分居。鉴于Q系一级智力残疾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Q依法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的婚姻无效。律师

J辩称,Q系四级智力残疾人,双方的婚姻应属有效。Q主张J在Q的监护人及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不属实,J是在Q之父知情并准许的情况下与Q办理结婚登记的。Q的基本生活能够自理。J不同意Q的诉请。

Q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残疾人证上载明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双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Q的法定代理人认为Q属一级智力残疾人,其婚姻应属无效。律师

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Q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对Q进行了心理测验,Q的韦氏智力智商为48,智力存在中度缺损。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Q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鉴定,Q支付鉴定费2,175元(含鉴定检查费)。律师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许结婚。中度智力低下,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律师

本案中,Q经司法鉴定,智商为48,为中度智力低下者,属于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的类型。故双方的婚姻应认定有效。双方登记结婚时,Q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到场,该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导致婚姻无效。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Q要求确认其与J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6)沪0115民初3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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