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双方在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H至上海市崇明县妇幼保健所进行婚检,并查出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梅毒”,当日下午,H又前往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复查确诊患有“梅毒”。双方结婚后,H的病情经治疗,尚未治愈。律师
G诉称,因H婚前患有“梅毒”,婚后仍未治愈,故要求确认双方的婚姻无效。
H辩称,自己婚检后经医院确诊患有“梅毒”,现仍未治愈,故同意G诉请。
另查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梅毒”系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双方均同意认定婚姻无效。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H婚前即患有“梅毒”,结婚后又尚未治愈,现G要求确认婚姻无效,H亦表示同意。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G与H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0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