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要求宣告R与被申请人T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I的母亲R与被申请人T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1年R因交通事故死亡。另查明R的父亲Y和被申请人T的父亲U系兄弟关系,R和T系堂姐弟关系。律师
申请人I申请称,原告的父母于1993年离异,2007年原告的母亲R与被申请人T结婚。2011年R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被申请人T系R的堂弟,属于三代以内近亲结婚,故申请人诉至,申请宣告申请人母亲R和被申请人T的婚姻无效。
申请人I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各一份;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调解书一份;Y的户籍证明一份;户籍资料摘录一份;人事档案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T辩称,申请人的母亲R和被申请人确实是堂姐弟关系,双方登记结婚后,相互照顾,共同生活,现在R已经死亡,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故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律师
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有法定禁止结婚情形的,婚姻无效。R和被申请人T系堂姐弟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故申请人I,申请R和T婚姻无效的事实成立。L依照《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R与T的婚姻无效。(2012)崇民一(民)初字第3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