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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是否无效

李先生在上海工作,其父母为他介绍了一名当地女子,两人见面后也没建立感情,但父母认为两人非常适合结婚,就催促要求他们俩办理结婚登记。处于无奈,李先生敷衍父母称以后会登记结婚,为了躲避父母的催促,他当年过年并没有回老家,而是呆在了上海。今年上半年,李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上海姑娘小刘,两人非常说得来,小刘也没有嫌弃他是外地人,两人说好尽快办理结婚登记。但李先生回到外地拿户口簿时发现,父母竟然让自己的弟弟冒充自己和当地女子结婚了,这让他非常恼火。律师

处于无奈,李先生和小刘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并不一定婚姻关系无效,对于一般瑕疵可以通过补救,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结婚的,不能单纯认定婚姻无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考虑是否符合结婚的要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乃是出于自愿。律师

也是说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自愿,哪怕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亲自办理,婚姻也是有效的。只要亲自去办理登记的,视为自愿,一方或刷给你发都没有亲自到场的缺不能一概视为不自愿。应当做如下区分: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即一方单独去办理结婚登记事前经过了另一方的同意,则应该认可其婚姻的效力。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登记时不知道或者不愿意结婚的,赋予该方当事人予以撤销权。第三种双方均非自愿,是由于双方父母隐瞒子女为其办理的结婚登记,赋予男女双方撤销权。律师

《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李先生提出的婚姻无效理由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 提出的婚姻无效理由不属于这四种情形的。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这不属于民事案由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由于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律师

从李先生当时答复父母的短信息来看,其答复好的,可以结婚。但就是人不肯回当地。故而无法提出婚姻无效的请求,他结婚后没有和女方共同生活,可以到当地的法院去起诉离婚。法院查明后,也会很快判决离婚的,李先生就可以和小刘登记结婚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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