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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当事人和第三人结婚是否重婚

老刘和妻子刘女士是姑表兄妹关系,两人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为了亲上加亲,双方在父母的主持下定了娃娃亲,后来两人就结婚登记。过去四十多年后,两人都到了退休养老的时间,却因为各种小的摩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律师

后来老刘就搬出家门生活,留下了妻子刘女士一人在家,后刘女士通过多方打听,知道老刘和一名外地中年女子同居在一起。还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并且还办了两桌酒席。刘女士非常气愤,上门理论,但她的丈夫却满不在乎地声称自己和刘女士的婚姻是无效的,自己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并不构成重婚。律师

免对上面来法律咨询的刘女是,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客观上,及时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登记时没有发现来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予以办理了结婚证,但婚姻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结婚登记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虽然老刘和刘女士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属于禁止结婚之列,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律师

直系血亲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比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和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和外曾孙子女。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其他一切在血缘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清包括辈份上相当于或者高于父母的长辈血亲,比如叔、伯、姑、叔伯祖父、祖姑等,辈分上通自己相当的平辈旁系血亲,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等。以自己为一代,向上数或者向下数,父母和子女为二代,祖父母和孙子女为三代,同源于祖父母、外父母的旁系血亲为三代内血亲。律师

刘女士和老刘是姑表兄妹关系,两人的血缘关系是旁系血亲,并没有超过三代,故而是不能登记结婚的。但由于两人在四十多年前结婚,当时婚姻登记员并没有发现两人的亲属关系,颁发了结婚证,但两人的婚姻不因取得结婚证变得合法。两人之间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故而当老刘和他人又办理结婚仪式时,刘女是不能追究他的重婚责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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